六月即將到來,高溫作業的人可以領防暑降溫費了,并且高溫津貼會發放4個月:6月、7月、8月、9月。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若用人單位在溫度超過35℃的高溫天氣下安排員工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無法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場所的溫度降至33℃以下,則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并應納入工資范疇。
那么,哪些員工有資格獲取高溫津貼呢?
不論是來自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只要被用人單位安排在高溫環境下作業,都有權享受高溫津貼。此外,雇主還需要為這些員工提供充足的、滿足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品和必要藥品。
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的防暑降溫飲品并不能代替高溫津貼的支付,同時也不得用其他錢物來替代。特別是當氣溫超過40℃時,應停止一切室外露天作業,且員工的工資不應因此受到任何影響。另外,出于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孕婦和未成年工在氣溫超過35℃的環境下,不得從事露天作業或在溫度超過33℃的場所工作。
高溫津貼并非單位提供的福利,而是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政策,其性質與工資無異。因此,支付高溫津貼是雇主應盡的法律義務。若雇主在支付高溫津貼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將會介入,并要求其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