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遷戶還能獲得征地補償款嗎?法院告訴你:可以。
10月19日,湖南高院發布一起征地補償款糾紛的案例。2012年2月,女子與宜章縣某村一男子結婚,將戶籍遷入該村,二人離婚后女子戶籍仍在該村并單獨列戶。
2020年10月19日,該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并通過全體村民會議,約定離異女方征地款按 60% 分配,據此未給予女子全額征地款,多次協商無果后女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女子戶籍在該村,依法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最終判決該村23組向女子支付征地補償分配款42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婦女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創造者,是推動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婦女權益,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和偏見是保障人權的應有之義。組織和個人要樹立男女平等新風尚,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