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的主體
審計主體,就是審計的執行者,即審計的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
2、審計的授權者(或委托者)
審計的授權者是針對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而言的,審計的授權者包括國家審計機關、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的授權,單位主管機構和相關領導的授權;審計的委托者是針對社會審計而言的,在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都是接受被審計單位的委托,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后進行的。
3、審計的客體(對象)
審計的客體(對象)是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這些經濟活動能夠用財務報表及有關資料表現出來。
4、審計依據
審計依據是審計人員針對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提出審計意見、作出審計結論的客觀標準。
5、審計的目的
審計的目的是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工作預期要達到的目標。
6、審計的本質
審計的本質是具有獨立性的活動,該活動具有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職能。獨立性是審計的重要特征,有了獨立性,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評價和鑒證活動。它的特征集中體現在獨立性和權威性方面。
7、獨立性
審計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機構獨立。審計機構不能受制于其他部門和單位。
(2)業務工作獨立。審計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應獨立地對被審查的事項作出評價和鑒定。另外,審計人員要保持精神上的獨立,自覺抵制干擾,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
(3)經濟獨立。經濟獨立是保證機構獨立和業務工作獨立的物質基礎。
8、權威性
審計組織的權威性是審計監督正常發揮作用的主要保證。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審計機構或人員以獨立于被審計者的身份進行工作,在審計的過程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根據一定的準則、原則、程序進行,因此,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一定的社會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