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工資和病假工資的區別是什么呢?相信很多人都有這個疑問,和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從法律上來看,醫療期工資就是指病假工資,沒有區別。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若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還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來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內,企業應支付的病假工資(疾病休假工資)標準為:
1、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拓展:
如何確定勞動者在單位的醫療期
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下列情形中關于醫療期的約定長于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
1、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2、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
3、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以上就是關于醫療期工資和病假工資的區別的回答了,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