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公牛集團發布了關于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稱:
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構成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98.27億元3%的罰款,計2.9481億元(大寫:貳億玖仟肆佰捌拾壹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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