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開始日是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這一規定明確了公司解散后清算開始的時限,即公司解散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清算過程。此外,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的組成也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則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些規定確保了公司在解散過程中能夠有序地進行清算,保護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清算所得計算公式中的資產凈值,是指實際經營終止之日的資產總值減去所有債務后的凈值。因此,實際經營終止之日的確定將影響企業所得稅的結算和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確定實際經營終止之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有五種,但實踐中最常見的情況之一是股東會議決議解散,股東會議自決議之日起15天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